(2017)云040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易门县康源菌业有限公司与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门县康源菌业有限公司,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02民初899号原告:易门县康源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易门陶瓷特色工业园区曾所片区。法定代表人:吴玉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薛志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超然、冯醌钰,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易门县康源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师伟、被告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景超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6日至实际归还之日以年息6%计算的利息损失,截止2017年3月29日为1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22日,原告易门县康源菌业有限公司向易门县农村信用社借款200万元,由被告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履约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2日,原告自愿按被告为其提供担保金额的10%向被告交纳履行保证金,实际应缴金额为20万元,在原告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后,被告应于原告全面履行义务完毕之日起3日内,无息将该保证金归还原告。2014年9月23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20万元。2015年9月23日,原告按期向易门县农村信用社归还了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及时告知被告已全额还款的事实并要求被告按约退还保证金20万元,但被告至今拒不退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易门县康源菌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6日起以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计227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葛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