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1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琛与张国玉劳务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琛,张国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2421民督2号申请人:王琛,住青海省乐都县。被申请人:张国玉。申请人王琛与被申请人张国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张国玉向申请人王琛出具了一份欠条,上载明欠王琛劳务款1800元。后经申请人王琛催要此款未果,故,申请人王琛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国玉支付劳务款180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王琛的支付令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国玉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琛支付劳务款18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玛卓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