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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024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李某,女,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太康县。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 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