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024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李某,女,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太康县。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 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