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伟琴与段修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琴,段修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160号原告:王伟琴,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段修文,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琴与被告段修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琴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伟琴负担。审判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