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北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北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北朝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姜高明,系该村村长。本院在执行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北朝村村民委员会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北朝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北朝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北朝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73171.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安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