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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许义保与熊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义保,熊三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486号原告许义保,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熊三新,男,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义保与被告熊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义保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许义保承担。审 判 长 司马文韬人民陪审员 卢 中 秋人民陪审员 吴 岳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