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成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成军,牛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迎宾路*号*幢1。法定代表人张逢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成军,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牛粉玲,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成军、牛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炎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