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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继义、李月兰与杨翠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继义,李月兰,杨翠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113号原告:孟继义,男,193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原告:李月兰,女,193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杨翠芹,女,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继义、李月兰诉被告杨翠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对界首市公安局作出的界公(砖集)行罚决字(2017)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界首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了该行政复议。该复议的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影响,为防止本案审理期限的过分延长,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