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某、曾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曾某,女,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小孩抚养费44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某已从协讯电子厂离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