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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烟台一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一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一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6号-902室。法定代表人:吕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一,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283号付1号。法定代表人:张合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涛、温韬,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一品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