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雨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雨,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884号申请人王雨,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1幢楼3层311室。法定代表人:李军,副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雨与被执行人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9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雨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一千八百元。二、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雨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工资六千八百九十六元。三、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雨二○一五年十月六日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万九千一百九十五元四角。四、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五千元。权利人王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雨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雨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18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