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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慈溪市兴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慈溪市兴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慈溪市良友电器有限公司,洪仕君,余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异21号案外人:慈溪市晶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泰街1号、5号。代表人:林洪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亚飞,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兴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法定代表人:陈小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良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斗村。法定代表人:陈小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洪仕君,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余月珍,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慈溪市兴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慈溪市良友电器有限公司、洪仕君、余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慈溪市晶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经审查,本院对案外人慈溪市晶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慈溪市晶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