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远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远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451号罪犯陈远来,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5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远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远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陈远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对罪犯陈远来减刑八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5月7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9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远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远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