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鲍志民申请执行徐明、徐亮、徐胜龙、姜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志民,徐明,徐亮,徐胜龙,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鲍志民,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徐明,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徐亮,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徐胜龙,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姜君,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尚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志民与被执行人徐明、徐亮、徐胜龙、姜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0)尚民一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