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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董锁仲与武吉鱼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锁仲,武吉鱼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03号原告董锁仲,农民,现住托县。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吉鱼,农民。原告董锁仲与被告武吉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锁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锁仲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董锁仲负担。审判员  高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