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8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游正林、游福林、林德琼申请执行胡达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正林,游福林,林德琼,胡达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8执16号申请执行人游正林,女,生于1986年7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执行人游福林,女,生于1997年9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执行人林德琼,女,生于1963年4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胡达富,男,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正林、游福林、林德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达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228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达富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游正林、游福林、林德琼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达富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正在服刑。经查胡达富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达富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28执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