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6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龙熙洪与中山市禾泰源手袋厂、林石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熙洪,中山市禾泰源手袋厂,林石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238号原告:龙熙洪,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中山市禾泰源手袋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秀山工业区*幢*楼之一。主要负责人:林石连。被告:林石连,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龙熙洪与被告中山市禾泰源手袋厂、林石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龙熙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熙洪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计928元(原告龙熙洪已预交),由原告龙熙洪负担。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海玲杨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