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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潘洪刚、田书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洪刚,田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潘洪刚,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田书志,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系潘店镇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洪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书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执行公证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齐焦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