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英、汪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英,汪冠军,章平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英,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江苏省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冠军,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绩溪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平兰,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上诉人刘英与被上诉人汪冠军、章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7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英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罗奇豪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