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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晨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晨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37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晨龙,男,1989年1月6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厦门市海沧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晨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晨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胡晨龙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轻便摩托车行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与龙腾路交叉路口灯控路段时,与蒋某驾驶的闽F×××××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被告人胡晨龙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到现场勘查后,发现被告人胡晨龙涉嫌酒驾,遂依法在龙岩市第一医院对其抽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晨龙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7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胡晨龙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17年5月23日,龙岩市看守所以被告人胡晨龙在骨折内固手术3个月后仍无法行走,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对被告人胡晨龙暂不予收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晨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晨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龙岩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书证,证人蒋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晨龙的供述,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检验报告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晨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晨龙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晨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晨龙在事故中右股骨上段骨折,术后医院在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中建议休息一年,被告人胡晨龙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判处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晨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炎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钰速 录 员 章娜(代)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