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会全与马秀香、马秀华、马秀荣、马秀琴、马恒义、马恒敏、马恒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全,马秀香,马秀华,马秀荣,马秀琴,马恒义,马恒敏,马恒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717号原告马会全,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马秀香,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通化市。被告马秀华,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山东省胶南县。被告马秀荣,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县。被告马秀琴,女,自然情况不详,住所地通化市。被告马恒义,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黑龙江。被告马恒敏,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马恒波,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会全诉被告马秀香、马秀华、马秀荣、马秀琴、马恒义、马恒敏、马恒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已自动履行。原告马会全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会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