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范乐天与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张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乐天,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张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70号之二原告:范乐天,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张一默,河南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60号院1幢501号。法定代表人:张西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钢,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范乐天与被告河南青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建公司”)、被告张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原因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石岩岩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玲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