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勋贵、龚国平、石习芳、刘宗杰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428号李勋贵、龚国平、石习芳、刘宗杰:你们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作出的92016)鄂0626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支付案款199999.99元及利息。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诉讼费、公告费合计5188元,执行费29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再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卢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