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766号原告:高某某,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琳,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