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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剑波与陈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剑波,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47号申请人:陈剑波,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韩勤丰,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宇,女,汉族,1979年5月7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人陈剑波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宇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10万元。2017年5月23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剑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宇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剑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金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