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秀芳与杨军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芳,杨军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周秀芳,女,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杨军鹏,男,汉族,1982年7月22日出生,乡宁县枣岭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秀芳与被执行人杨军鹏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军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军鹏归还申请执行人周秀芳借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军鹏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秀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军鹏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军鹏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杨军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周秀芳对本院的调查不持异议,于2017年5月24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周秀芳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杨军鹏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杨军鹏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周秀芳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