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957号原告:佛山市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潘桂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穆娟,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万丽妮。原告佛山市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1350元),由原告佛山市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娃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