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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郝喜锋与张亚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喜锋,张亚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639号原告郝喜锋,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韩洪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亚勇,男,汉族,1995年5月19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喜锋诉被告张亚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喜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喜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喜锋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