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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谷晓龙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兰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晓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兰山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民初2577号原告谷晓龙,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兰山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号。原告谷晓龙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兰山区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晓龙委托代理人靳永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兰山区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白荣文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85.32元,车辆损失3220元,手机损失4080元,评估费300元,施救费200元,扣除责任后赔偿5305.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0日,原告谷晓龙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濮阳市京开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开德路北200米处,与被告白荣文停放在京开道的非机动车道内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花去医疗费985.32元。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晓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荣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白荣文驾驶的鲁P×××××号车在阳光财险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阳光财险临沂中心支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原告谷晓龙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濮阳市京开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白荣文停放在京开道与开德路北200米处非机动车道内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谷晓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7日,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作出濮公交认字【2017】第1065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认定:1、谷晓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白荣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濮阳市人民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头、腰、双手多处外伤。原告在该医院共花去医疗费985.32元。另查明,2017年1月23日濮阳市天成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驾驶及其所有的电动三轮车和手机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车辆损失价值为3220元,手机损失价值为408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00元,施救费2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据、诊断证明、医疗票据、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施救费票据据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作出濮公交认字【2017】第1065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晓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荣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审查,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因白荣文驾驶的鲁P×××××号车在被告阳光财险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985.32元;2、财产损失7300元;3、评估费300元;4、施救费200元,均与票据相符,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阳光财产临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85.32元,在财产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兰山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谷晓龙2985.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谷晓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兰山区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