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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龙门县地派镇地派村潘屋村民小组与潘梦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门县地派镇地派村潘屋村民小组,潘梦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343号原告:龙门县地派镇地派村潘屋村民小组。住所地:龙门县地派镇地派村潘屋村。负责人:潘志敏,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曾毅辉,广东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梦鹞,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男,住龙门县。委托代理人:夏平,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门县地派镇地派村潘屋村民小组诉被告潘梦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门县地派镇地派村潘屋村民小组称因自身原因自愿撤回起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门县地派镇地派村潘屋村民小组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门县地派镇地派村潘屋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2.5元,由原告龙门县地派镇地派村潘屋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廖伟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柳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