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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昌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创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高锋、李晓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昌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西安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创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高锋,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昌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安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陕西创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高锋。被申请人:李晓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昌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创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高锋、李晓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将被申请人西安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创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并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晓峰名下陕FV0**丰田牌小轿车一辆及其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长乐路以南半引路以南半坡国际广场1-42708房产一套。财产保全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保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