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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上虞市百灵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上虞市百灵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银邦集团有限公司,杜岳炫,龚红娟,绍兴市上虞瑞信丝绸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五洲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5574525U。主要负责人:李国庆,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百灵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北门,组织机构代码14614057-5。法定代表人:吕宁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银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东郊,组织机构代码14614708-0。法定代表人:杜岳炫,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岳炫,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龚红娟,女,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瑞信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614650-4。法定代表人:杜卫英。本院在执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上虞市百灵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银邦集团有限公司、杜岳炫、龚红娟、绍兴市上虞瑞信丝绸印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虞市百灵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银邦集团有限公司、杜岳炫、龚红娟、绍兴市上虞瑞信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61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上虞市百灵铜业有限公司、杜岳炫、龚红娟所有的房地产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上虞市百灵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银邦集团有限公司、杜岳炫、绍兴市上虞瑞信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