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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叁加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叁加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27号。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叁加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民园西里5号。法定代表人:于梅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叁加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人天津叁加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长  周明伟审判员  刘丽君审判员  元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仝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