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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宁、张敏与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宁,张敏,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马宁,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马宁、张敏与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宁、张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2205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而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均未执行,故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