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淄博新国风塑料材料有限公司、济南聚昌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新国风塑料材料有限公司,济南聚昌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67号申请人:淄博新国风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东赵庄村东岭。法定代表人:王加福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济南聚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官庄镇青野村青阳河西岸。法定代表人:袭祥峰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淄博新国风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聚昌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聚昌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聚昌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