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执3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海讯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海讯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海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楼海飞,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锦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浙商时代大厦1-14层,组织机构代码:704204183。法定代表人章国华。被执行人浙江海讯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袜业特色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3459293。法定代表人楼少琼。被执行人浙江海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昌盛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70566014。法定代表人楼海飞。被执行人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袜业特色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130334-8。法定代表人楼德荣。被执行人楼海飞,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唐镇永新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5475625-4。法定代表人金银焕。被执行人诸暨市锦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组织机构代码:146325991。法定代表人顾琪丽。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海讯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海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楼海飞、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锦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0321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本院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海讯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海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海讯印染有限公司、楼海飞、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锦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股权。因房产系第二顺位抵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网上布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鸿云执行员  周利峰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凌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