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春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春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88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春平(绰号“冬瓜”),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2016年12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春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58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吴春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吴春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春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春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春平撤回��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5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申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