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葛内朝、临沂市石化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内朝,临沂市石化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葛内朝,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临沂市石化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颜家红埠寺村000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302598E。法定代表人:武龙,经理。本案在执行葛内朝与临沂市石化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经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