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生斌、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斌,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167号申请人:周生斌,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现住沂南县。被申请人:付刚,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现住沂南县。申请人周生斌与被申请人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刚拥有的沂南县永兴路永兴小区1号楼1单元10楼东户1001楼房采取查封措施。担保人宋秀娟以其拥有的沂南县城区丹阳路芙蓉花园小区12号楼4层1-401,-1层1-002,-1层1-001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生斌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付刚拥有的沂南县永兴路永兴小区1号楼1单元10楼东户1001楼房,期限为2017年5月日至2019年5月日;二、查封宋秀娟拥有的沂南县城区丹阳路芙蓉花园小区12号楼4层1-401,-1层1-002,-1层1-001房产,期限为2017年5月日至2019年5月日。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付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