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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冰波与宗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冰波,宗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2096号原告:徐冰波,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被告:宗新宇,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徐冰波与被告宗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冰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新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徐冰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宗新宇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宗新宇以经商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7年1月22日、2月27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3万元。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上门催讨,被告父母称被告失踪。至此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宗新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2月27日,被告宗新宇分别向原告徐冰波出具借款借据各一份,分别主要载明:“今借款人宗新宇收到出借人徐冰波现金(大写)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元。借款日期为: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2月21日”、“今借款人宗新宇收到出借人徐冰波现金(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借款日期为: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因被告迄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徐冰波陈述:我和被告宗新宇是去年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的。我是在金融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的,宗新宇曾于2017年1月中旬到我们公司做了一笔7万元的贷款。大约一周之后,宗新宇说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还差一点钱,并向我提出借款。当天上午,因为当时我的银行卡里只有18000多元,我就当场转账18000元给宗新宇,他在自己的车里写了借条。当天下午我向别人借了2000元转账给了宗新宇,并在他的车里交付了现金5000元。过完年之后,宗新宇说资金周转还缺钱,提出借款3万元。当时我身上正好有12000元的现金,就在停放在狮山路招商银行门口的宗新宇的车里交付了现金,另外18000元我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宗新宇。借条是交付借款当天宗新宇在车里写的。原告徐冰波为了证明借款的交付情况,提供了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两份。以上事实,有借款借据、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徐冰波提供了借款借据、银行对账单等证据,结合其在庭审中对借款的时间、地点、款项交付过程的详细陈述,已初步证明原告实际交付借款,故本院认定原告徐冰波与被告宗新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宗新宇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宗新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新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冰波借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宗新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a。审判员  樊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