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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林毅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毅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8号罪犯林毅峰,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毅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毅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毅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1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毅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毅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六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013分,兑现表扬六次。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21154元,月均66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该犯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林毅峰系累犯、毒品再犯,且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建议对罪犯林毅峰裁定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林毅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林毅峰属于毒品再犯、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不积极,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综合考虑其多次犯罪、改造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毅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