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行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金兰与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兰,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王金才,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02行初109号原告孙金兰,女,194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沭阳县。被告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法定代表人邓建东,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高维荣,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金才,男,194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沭阳县。第三人王浩,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沭阳县。原告孙金兰诉被告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悦来镇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向悦来镇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第三人王金才、王浩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金兰申请撤回对被告悦来镇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金兰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兰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金兰承担。审 判 长  施 华代理审判员  徐二海代理审判员  宋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