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恢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红英、邹优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英,邹优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红英,女,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邹优栋,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陈红英与邹优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邹优栋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将其中的20887元退至申请执行人陈红英指定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邹优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红英经本院约谈后,亦确认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