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执1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新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469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嘉里中心29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915976-9。法定代表人郭华苏,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新涛,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郯城县。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新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潘 捷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