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41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被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厦门千百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畯巳(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金旺、被执行人白瑞丽、被执行人黄慜、被执行人卢秀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厦门千百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金畯已(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金旺,白瑞丽,黄慜,卢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41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25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06771-6。负责人:曾德森,行长。被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内,组织机构代码:79375800-5。法定代表人:黄慜,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千百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坪埕西路28号202单元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0540572-9。法定代表人:黄金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金畯已(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928380-3。法定代表人:黄金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金旺,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白瑞丽,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黄慜,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卢秀丽,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全部被执行人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职权查封了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土地及厂房等财产,并将抵押物交付评估拍卖,但无法成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抵债通知书,现已期满,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丽(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