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匡奇伦与匡忠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奇伦,匡忠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834号原告:匡奇伦,男,1953年1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诉讼代理人:黄正英,女,1954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系原告匡奇伦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匡忠毕,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原告匡奇伦与被告匡忠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匡奇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匡奇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