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子辉与朱春梅、朱作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辉,朱春梅,朱作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336号原告:朱子辉,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朱春梅,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朱作特,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沂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可,江苏佘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子辉与被告朱春梅、朱作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朱子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子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子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朱子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书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