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红与张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张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女,42岁,汉族,住洪泽县。被执行人:张晓军,男,44岁,汉族,住洪泽县。申请执行人刘红与张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