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贤交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贤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177号罪犯刘贤交,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清中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贤交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贤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等四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505.2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7年8月1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复字第81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刘贤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贤交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4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刘贤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黄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北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杨某、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贤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贤交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对罪犯刘贤交减刑七个月,该裁定于2014年10月29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5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9日因违反基本规范行为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15505.2元已履行20000元,未出具有效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贤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贤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