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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供热管理总站、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供热管理总站,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244号原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曙光路四号。法定代表人:高永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敬国,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供热管理总站,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荣兴公寓内。法定代表人:张四平。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法定代表人:马立刚。原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供热管理总站、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张晓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22元,减半收取8011元,由原告河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子心 百度搜索“”